加强组织领导提供资金保障
全面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洪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7年11月25日)
近年来,我市以建立利益导向机制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自2005年以来,对全市1139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采取逐年兑现的办法,按人平3500元标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金240万元,促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落实资金保障
一是专门召开政务会议。市委书记、原市长幸敬华听取了市人口计生局的工作汇报后,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对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市政府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纳入全市“民福工程”,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会议安排分管财经工作的副市长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专门成立领导小组。我市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鲁良才同志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一把手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抽调专人联合办公。
三是专门解决资金问题。我市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资金保障,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封闭运作。
二、制定严密方案,精心组织调查
调查摸底是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最基础的工作。为此,我们会同各企业主管部门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
一是确定调查摸底的范围和对象。调查摸底的范围是全市参加了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象是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退休的人员,且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即1996年1月1日后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是确定调查摸底的基本原则。调查核实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分类进行的原则,弄清企业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与现已退休的人数,区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中长期停产、已破产和改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调查核实企业及主管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三是确定调查摸底的过程与方法。第一,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组建联合办公室,印制调查表,召开企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会议,安排部署调查工作。第二,调查摸底阶段。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调查摸底,填报调查摸底表,联合办公室工作人员深入企业指导、督促和检查。第三,清理核实阶段。对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申报情况逐一进行初步分类统计;对一些不合格的申报材料逐一通知其修正或补充;对一些欠报或漏报的单位上门催报;联合工作专班深入企业现场核实。
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摸底核实,全市涉及奖励对象的企业户数计145户,其中国有企业84户,集体企业61户;涉及奖励对象1139人,应落实奖励金额398.65万元。按企业现状分类,破产企业55户,涉及奖励对象597人;改制企业58户,涉及奖励对象417人;停产关闭企业21户,涉及奖励对象68人;持续经营企业11户,涉及奖励对象57人。
三、明确奖励办法,保证资金到位
根据调查摸底的结果,我市采取分门别类、逐年发放、严格考核的办法,确保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采取分门别类的办法。针对大多数企业处于破产和停产、半停产的现状,我市采取分门别类的办法落实奖励资金:对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未改制的企业,以及改制后仍有资产的企业,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由企业解决;对拟改制和正在改制之中的企业,要求将本单位已退休和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纳入改制成本一并清算解决;对长期停产或破产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困难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市政府解决。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企业改制中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其计划生育奖励由政府解决。
二是采取逐年发放的办法。将企业分类定性后,全市有696人符合标准由市政府统一解决奖励,考虑到财政的实际状况,我市采取分5年逐年发放的办法,按人平3500元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每年发放700元分5年逐年到位。目前,由市政府兑现了3年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共计136万元。
三是采取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企业分类定性的性质,全市有443人的计划生育奖励由有关主管局、企业单位落实解决,市政府要求各主管局、各企业单位上报落实办法,并签订工作责任状,年终按责任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各单位综合性评先奖优挂钩,奖惩结帐,督促落实到位。目前,各主管局、各企业单位落实奖励金104万元。
今年以来,我市在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同时,全面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法定政策,采取“把出口”的办法,对农村年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育龄妇女信息卡按人平1500元标准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据统计,今年,全市独生子女保健费累计发放60万元。(文章摘录湖北人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