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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为
宁都县人口计生委为了更好地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要求,2008年研究制定了以下“二个”明确,“六项”工作制度及要求,以更好地高效、便民做好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
一、明确行政许可的项目和程序。根据有关政策,经各级政府部门审定,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有以下几项:
1、县人口计生委行政许可的项目有以下几项:
(1)、再生一胎生育证。设定依据及文号是《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许条件是《条例》第九条;许可程序是①领取《再生一胎申请、审批表》;②填表、核实。本人填写,由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③审批、发证。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等,到乡镇计生办或县人口计生委审批与发证,其中农村居民由乡镇计生办审批发证,城镇居民由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发证;许可期限是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2)、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设定依据及文号是《条例》第十七条;许可条件是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即符合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许可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许可程序是①领取《输卵(精)管吻合术申请审批表》;②填表、核实。本人填表,并提供子女死亡的证据材料,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张榜公布,再由乡镇计生办、人民政府核实;③审批、发证。由县人口计生委审批与发证;许可期限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完毕。
(3)、实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设立依据及文号是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第8号令;许可条件和程序按赣人口字[2007]16号文件规定执行;许可期限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审批办理完毕。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设立依据及文号是国务院第412号令。
(5)、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设立依据及文号是国务院第412号令。
2、乡镇计生办行政许可的项目有以下几项:
(1)、再生一胎生育证。设立依据等同前。
(2)、一胎生育证。设立依据及文号是《条例》第八条;许可条件是①凡是要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薄、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的证明;②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一胎的,按前款规定的条件;许可程序是①领取《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②填表、核实。本人填表,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③审批、发证。凭结婚证、户口薄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审批表,经乡镇计生办负责人审批,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名发证;许可期限是对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3)、实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许可事项同前。
二、明确工作“六项”要求
1、以上县、乡(镇)计划生育行政许可项目,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2、以上行政许可项目及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不收费等内容,均应制作公示牌进行公示;还应将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的手机电话号码、照片、职务等情况一并进行公示,以方便群众办理和监督。
3、县、乡(镇)均应设立一个有明显标志的统一受理、送达窗口,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要同时将申请审批的有关事项书面一次性下达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下达《补正告知书》;对已受理的要下达《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要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同时下达《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告知其救济等权利;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也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通知申请人。
4、县、乡(镇)计生工作人员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原则,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尽量方便群众;不得故意为难来办事的人员,更不得吃、拿、卡、要,循私舞弊。
5、建立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责。以上行政许可项目必须责任到人、到岗,做到责任明确,凡违反以上规定和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经发现将按《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各地还应相应地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一卡通》等证件的办理工作,以上工作参照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
(宁都县人口计生委 罗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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